1、排污許可登記是否需要自行監測?
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,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,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,排污登記信息不包括自行監測相關內容。法律法規、標準規范等要求進行自行監測的,排污單位應落實相關要求。
2、根據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(試行)》要求,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,二級要求監測柱狀樣和表層樣,三級要求監測表層樣。如果建設項目場地已經硬底化,該如何選取監測點?
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,如果項目場地已經做了防腐防滲(包括硬化)處理無法取樣,可不取樣監測,但需要詳細說明無法取樣原因。
3、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(GB 3095-2012)修改單發布后,參比體積是否適用于環境空氣和無組織排放的氨和硫化氫、苯系物等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規定范圍之外的氣態污染物項目的測定?實際體積是否適用于鉻、鎘等標準中未提及的金屬?如何適用相關排放標準?
依據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(GB 3095-2012)修改單、《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-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》(HJ 482-2009)等19項標準修改單的技術內容,對于標準中涉及的氣態污染物,測定結果為參比狀態下的濃度;對于標準中涉及的顆粒態污染物,測定結果為實際監測時溫度和壓力下的濃度。標準修改單中未涉及的污染物,按照原標準執行。在適用相關排放標準時,應按照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進行折算。
4、《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(第四版)》和《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(第四版)》在資質認定中是否是有效?
資質認定中應優先使用標準方法,并確保使用標準的有效版本。在沒有標準方法的情況下,《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(第四版)》和《空氣和廢氣監測分析方法(第四版)》可以作為方法依據申請資質認定。但如果有新發布的標準可以代替(方法原理一致),相應的《第四版》方法就不能使用。
5、根據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,在開展環評時應監測表1中所列的45項因子,其中包含六價鉻,該標準的表3也僅有六價鉻的測定方法名稱,并無標準代碼。查閱資料之后也發現國家未發布土壤六價鉻的測定方法,在新的方法出來之前,該怎樣解決土壤六價鉻的測定?
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將六價鉻的測定標準指定為“土壤和沉積物 六價鉻的測定 堿溶液提取/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”,目前,該標準已完成公開征求意見(環辦標征函〔2018〕68號)。在該標準發布實施之前,可參照《固體廢物 六價鉻的測定 堿消解/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》(HJ 687-2014)進行測定。該標準中,磷酸氫二鉀和磷酸二氫鉀的緩沖試劑加入量應為0.5ml。我部將盡快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研究,并予以糾正。
6、執行自行監測相關標準時,如果《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》(HJ 819-2017)和相關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規定不一致,應當如何執行?
根據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體系規定,所執行的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中有規定的,優先按照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執行,行業指南未規定的,按照總則執行。
7、GB/T 16157-1996修改單規定,顆粒物濃度小于等于20mg/m3,適用HJ 836標準;顆粒物濃度大于等于20mg/m3且不超過50mg/m3,GB/T 16157-1996與HJ 836同時適用。那么,修改單中顆粒物濃度指的是監測過程中的實測濃度,還是換算為基準過量空氣系數之后的折算濃度?例如:磚廠隧道窯煙囪監測過程中,其氧含量濃度較高,監測中帶來的結果便是實測濃度極可能低于20mg/m3,但換算為基準過量空氣系數之后的折算濃度之后就極可能大于20 mg/m3,在此種情況下是GB/T 16157-1996、HJ 836兩標準同時適用,還是只適用HJ 836?
GB/T 16157-1996修改單中所說的顆粒物濃度是指標準狀態下的干廢氣濃度(不進行折算)。根據GB/T 16157-1996修改單的規定,顆粒物濃度小于20mg/m3,適用HJ 836標準;顆粒物濃度大于等于20mg/m3且不超過50mg/m3,GB/T 16157-1996與HJ 836同時適用。
(以上答復摘錄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)